我國關于植物新品種權的歸屬問題及界定原則:
一、個人執(zhí)行其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其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場地、繁殖材料及技術資料等所完成的育種屬于職務育種,品種權屬于其單位。非職務育種的品種權應屬于完成育種的個人。
二、委托育種的品種權的歸屬應由委托方與受委托方的合同確定,如沒有合同約定,其品種權屬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說,不直接從事育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委托育種的形式獲得品種權,由此獲得經濟效益。
三、合作育種的品種權屬于共同完成育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四、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時,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某種意義上講,品種權實際上也是一種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進入市場。